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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1浏览次数:

为鼓励学校各学院、系、所、中心积极开展筹款工作,在社会各界朋友中倡导捐资兴学的社会风尚,号召广大员工捐资支持母校建设发展,公司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公司配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公司配比基金为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朋友向公司捐赠项目的配比经费,总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分3年执行,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资金管理

  1.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使用。
  2. 基金会理事会为该基金的管理机构,配比基金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3.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 申请配比条件

申请本基金配比支持的捐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由各学院、系、所、中心募集到的捐赠;
  2. 用于设立奖助学金、讲座教席、奖教金等项目以及用于支持通过学校规划的校园建设项目的捐赠,但不包括用于资助购买设备、科学研究等捐赠。
  3. 2009年5月1日后汇入基金会账户的捐赠。
  4. 提出配比申请时,累积获得的捐赠总额一般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配比申请

各学院、系、所、中心根据捐赠项目的到款情况,每年2月底和8月底分两次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捐赠协议复印件和捐赠人基本情况介绍。

第五条 申请配比项目的审批

  1. 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捐赠项目用途,决定申请项目是否配比以及配比比例、配比额度等问题。
  2. 员工捐赠的配比比例为1:1,非员工捐赠的配比比例为1:0.5。配比比例可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适当调整。
  3. 通过审批的单个捐赠人的单个项目捐赠的配比资金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4. 对于用以支持通过学校规划的校园建设项目的大额捐赠,由基金会另行向学校提出配比申请。
  5. 审批工作在每次申请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配比部分资金使用

  1.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配比申请通过后,配比部分款项的使用同原捐赠款项一样按照各学院、系、所、中心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执行,各学院、系、所、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提交项目报告。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于2009年3月27日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